湛江海事局政务公开指南
大型设施水上拖带申请审批
海事纠纷调解 航行警(通)告发布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核 岸线使用审批 特殊船舶进港审批 码头投入使用核准 船舶进出港申报 设置航标审批 港内船舶放艇审批 系泊浮筒审批 船舶检修审批 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受理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海事签证 审批部门:通航管理处
接办岗位:水域秩序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大型设施必须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
2、拖船适航、适拖
需交文书:1、申请书
2、船舶检验部门的适拖证明
3、拖船及大型设施的技术资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文件齐全的即予批准;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提出要求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二. 航行警(通)告发布
受理部门:港区海事处、霞海海事处、徐闻海事处、遂溪海事处 (以上各海事处分别受理各自辖区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接办岗位:航行警(通)告管理监督员
申办单位:申请发布单位
具备条件:提前7天向所属海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变更活动时间、区域的应重新申请),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的,应在启拖开始3天前申请。
需交文书:1、书面申请
2、水上水下施工合同
3、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的,需提交拖带船舶资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及时发布航行警(通)告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三. 岸线使用审批
受理部门:通航管理处
接办岗位:水域工程监督员
申办单位:岸线使用单位
具备条件:1、经各级主管部门批准
2、提前10天申请
3、文书齐备并合格
需交文件:1、岸线使用申请书
2、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部门规划用地通知书
4、工程可行性报告书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
5、其他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行文批复
收费标准:审批不收费
四. 码头投入使用核准
受理部门:通航管理处
接办岗位:水域工程监督员
申办单位:码头所有人、经营人
具备条件:1、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
2、码头及设施验收合格
3、文书齐备合格
需交文书:1、商业性码头:申请投入使用报告、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
2、非商业性码头:申请报告、原设计图纸、验收报告、航道、港池、泊位、助航标志及其有关资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同意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五. 设置航标审批
受理部门:通航管理处
接办岗位:水域工程管理员
申办单位:专用航标设置单位
具备条件:1、在航标设置前60天申请
2、紧急设标的,在设标时间同时申报辖区航标管理机关;航标的使用期限超过30天的,应补充航标设置书面申请
3、文书齐全,符合要求
4、航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5、逾期未能完成航标设置的,应重新提交书面申请
需交文书:1、航标设置书面申请(符合《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第12号令)第九条规定)
2、航标设计图纸资料
3、航标设计单位资格证书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2、《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第12号令)
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航标审批通过即予批复,不同意的说明原因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六. 系泊浮筒审批
受理部门:通航管理处
接办岗位:水域工程监督员
申办单位:系泊浮筒单位
具备条件:1、在浮筒设置前15天申请
2、浮筒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3、通航环境允许
4、文书齐全,符合要求
需交文书:1、系泊浮筒书面申请
2、浮筒设计图纸资料
3、浮筒设计单位资格证书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审批通过即予批复,不同意的说明原因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七. 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受理
受理部门:通航管理处(受理涉外、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报告)港区海事处、霞海海事处、徐闻海事处、遂溪海事处(以上各海事处分别受理各自辖区中国籍船舶大及以下水上交通事故报告)
接办岗位: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员
申办单位:船舶、海上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设施一旦发生海事,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海事机关报告
2、在港区水域内发生的海事必须在事发后24小时内;在港区水域外的沿海水域发生的海事必须在抵港后48小时内,向海事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一式两份)
3、中国籍船舶在我国沿海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事,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向海事机关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需交文书:1、《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如实写明:船舶、设施概况及主要性能数据;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事故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损害情况(附受损部位简图);沉船概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2、必要的文件资料:持证人员证书、在船船员名单、船舶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海图、船舶资料等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办理结果:查明原因,判明责任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八. 海事签证
受理部门:港区海事处、霞海海事处、徐闻海事处、遂溪海事处 (以上各海事处分别受理各自辖区船舶海事签证)
接办岗位: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员
申办单位:船舶、海上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签证文书:1、海事声明、延伸海事声明
2、海事报告
3、与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文书
具备条件:1、抵港24小时内向所属海事处递交
2、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引起船舶或货物受损害,必须在开舱卸货前书面报告海事主管机关
3、申请办理海事签证时,应同时附送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件的摘录或其影印件,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
4、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不少于一式三份)
5、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办理依据:《船舶海事签证办法》(港监字[1995]230号)
办结时限:不需要核实的1个工作日;需要核实的4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核查后,加盖"准予备查"、"海事签证专用章"、骑缝章和签证人签名,并在必要时给予相应的批注
收费标准:签证费正本100元,副本每份25元;交通费按实计收九. 海事纠纷调解
受理部门:通航管理处(受理涉外、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港区海事处、霞海海事处、徐闻海事处、遂溪海事处(以上各海事处分别受理各自辖区中国籍船舶大及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纠纷调解)
接办岗位: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员
申办单位:船舶、海上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当事各方均提出书面申请
2、事故是由被申请的海事机关调查的
3、未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的
需交文书:1、书面申请
2、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其他与调解有关的文书和材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办结时限:3个月
办理结果:出具经各申请方签认、并由调解机关经办人签字、调解机关加盖公章的《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或《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不成通知书》
收费标准:1、调解成功的,按损失总额的1%计收
2、调解不成的,按损失总额的0.5%计收
3、因调解而支付的电讯费、差旅费按实计收十.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核
受理部门:通航管理处
接办岗位:船舶动态计划审定员
申办单位: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进口岸申报手续应在船舶抵口岸前7天(航程不足7天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
2、申请书的内容各项目填写齐全、规范,申办单位印鉴合格
需交文书: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
办理依据:《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办结时限:1、一般情况下,在接到申请书后的24小时内审批完毕
2、需报上级特批的,批复后立即办理
办理结果:1、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加盖核准章
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说明原因和提出改正要求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十一. 特殊船舶进港审批
受理部门:通航管理处
接办岗位:船舶动态计划审定员
申办单位:船舶或其代理人、码头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抵港前7日提出申请
2、航道、码头泊位条件允许
3、气象和水文条件允许
4、申请文书齐全无误
需交文书:1、书面申请
2、船舶进出港计划及有关安全措施等资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原因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十二. 船舶进出港申报
受理部门:交管中心
接办岗位:船舶交通管理监督员
申报单位:船舶或其代理人、引航员、港口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已按规定办妥有关的进出港批准手续
2、船舶必须提前30分钟申报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办结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通过有效的通信方式通知船舶,不同意的应说明原因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十三. 港内船舶放艇审批
受理部门:港区海事处、霞海海事处、徐闻海事处、遂溪海事处 (以上各海事处分别受理各自辖区港内船舶放艇审批)
接办岗位:水域秩序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救生演习
2、提前向所属海事处申请
3、气象和环境允许
4、申请内容齐全无误
需交文书:船舶放艇申请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办结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在船舶放艇申请上签注批复意见或电话通知申办单位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十四. 船舶检修审批
受理部门:港区海事处、霞海海事处、徐闻海事处、遂溪海事处 (以上各海事处分别受理各自辖区船舶检修审批)
接办岗位:水域秩序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检修前一天向所属海事处提出申请
2、气象和环境条件允许
3、在港区水域内检修船舶的,须保持船舶适航
需交文书:船舶检修书面申请
申报方式:直接申请或书面传真申请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办结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在船舶检修申请上签注批复意见或电话通知申办单位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十五.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受理部门:港区海事处、霞海海事处、徐闻海事处、遂溪海事处 (以上各海事处分别受理各自辖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申请)
接办岗位:水域工程监督员
申办单位:建设者或施工者
具备条件:1、通航环境、条件允许
2、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至(五)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在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20天前向所属海事处提出申请;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六)至(十)、第(十二)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在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15天前向所属海事处提出申请
3、文书资料齐备并合格
需交文书: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合格书》(一式二份)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6、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8、施工作业者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
9、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10、期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的,持证人应于《许可证》有效期满7日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收费标准:每证收费10元
船舶所有权登记 船舶签证簿核发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 《货物系固手册》审批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审批 光船租赁登记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的核发 船舶变更登记 船舶进出港签证 船舶注销登记 船舶定期签证审批 船舶抵押权登记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核 废钢船登记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船舶明火作业审批
一. 船舶所有权登记
受理部门:船舶监督处,徐闻海事处、遂溪海事处(以上海事处分别受理各自辖区国内航行船舶的所有权登记申请)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及公民所有的船舶
2、船舶所有人住所或主要营业地在本辖区内
3、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交文书: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4、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其中以其他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应提交相关的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1)购买取得的船舶购买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未进行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对买卖的二手船,还应提交海事主管机关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
(2)新造船舶
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3)建造中的船舶
船舶建造合同或购船发票
(4)自造自用的船舶
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5)继承、赠予、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
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5、合资企业法人的合资协议和验资报告(限合资企业)
6、船舶四寸彩色照片三张(拍自船舶侧前方向、正横方向和正后方向)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港监发[1994]296号)
3、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补充说明》的通知(港监字[1998]298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收费标准:登记费 以200元为基数(未满50净吨的,以100元为基数),每增加一净吨加收1元,超过1万净吨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拖轮按每千瓦0.5元计收二.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船舶监督处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1、船舶在本局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2、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交文书: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申请书
2、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检验机关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
(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国际吨位丈量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乘客定额证书、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航行安全证书、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2)国内航行的船舶
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5、从境外购买外国国籍的船舶,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6、运政部门的运力批文(限从事营运的船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船舶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港监字[1996]50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收费标准:证书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三.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船舶监督处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1、船舶建造地或光船承租人住所、主要营业所在本局辖区内
2、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交文书: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申请书
2、足以证明申请合法身份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限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
4、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限境内异地建造船舶)
5、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限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
6、船舶试航证书(仅限本港试航船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港监发[1994]296号)
3、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补充说明》的通知(港监发[1998]298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收费标准: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四. 光船租赁登记
受理部门:船舶监督处,徐闻海事处、遂溪海事处(以上海事处分别受理各自辖区国内航行船舶的光船租赁登记申请)
接办岗位: 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光船出租人和承租人
具备条件:1、船舶在本局登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
(2) 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3) 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3、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1、中华人民共和国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原件)
3、光船租赁合同正、副本(原件)
4、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限从境外租进船舶)
5、运力批文(原件和复印件)(限从事营运的船舶)
6、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限从境外租进船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船舶登记有关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港监字[1997]76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收费标准:按照光船租赁总额1‰计收五. 船舶变更登记
受理部门:船舶监督处,徐闻海事处、遂溪海事处(以上海事处分别受理各自辖区国内航行船舶的变更登记申请)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具备条件 :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
2、船舶船籍港在本局辖区内
3、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1、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变更的证明或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变更的证明(限船籍港的变更)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共有情况变更)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抵押合同变更)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港监发[1994]296号
3、关于实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港监字[1995]241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相应证书上注明变更事项或应要求换发证书
收费标准: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六. 船舶注销登记
受理部门:船舶监督处,徐闻海事处、遂溪海事处(以上海事处分别受理各自辖区国内航行船舶的注销登记申请)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原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出租人或承租人
具备条件:1、在本局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的
2、文书齐全并符合要求
需交文书:1、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限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限船舶灭失、拆解、沉没、失踪且在3个月内)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限船舶抵押合同解除)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限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舶)
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合同或者中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限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由出租人办理时)
7、光船租赁合同、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还应提供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限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由承租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发给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七. 船舶抵押权登记
受理部门:船舶监督处,徐闻海事处、遂溪海事处(以上海事处分别受理各自辖区国内航行船舶的抵押权登记申请)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具备条件:1、20总吨以上的船舶
2、船舶在本局登记
3、抵押金额不得超过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载明的船舶价值
4、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1、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
3、船舶抵押合同(原件)
4、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件;(限共有船舶)
5、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补充说明》的 通知(港监字[1999]298号)
3、关于对《关于船舶抵押权登记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海法规字[1999]161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人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收费标准:按船舶抵押额的0.5‰收取登记费
(注: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办理。)八. 废钢船登记
受理部门:危管防污处
接办岗位:船舶防污监督员
申办单位:新的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废钢船在本辖区进行交接
2、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1、申请书
2、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船舶技术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4、购船发票或者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原件)
6、境外购进的废钢船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7、《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
办理依据:《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交安监字[1989]723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签发《废钢船登记证书》
收费标准:每艘次100元
九.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船舶监督处,徐闻海事处、遂溪海事处(以上海事处分别受理各自辖区国内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航行国际航线船舶、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国内沿海航线船舶
2、船舶在本局登记
3、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1、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有效证书
(1) 轮机入级证书(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2) 舶检验证书簿(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4、海事主管机关认定需要的与船舶种类、尺度、构造、技术设备、主机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等内容相关的其他资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2、《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收费标准: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100元;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航线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
十. 船舶签证簿核发
受理部门:港区海事处、霞海海事处、徐闻海事处、遂溪海事处 (以上各海事处分别受理各自辖区船舶的船舶签证簿申请)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及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在本局登记
2、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1、申请书
2、国内航行船舶应验下列证书
(1) 船舶国籍证书、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 船舶检验证书簿或航行安全证书
3、国际航行船舶应交验下列证书
(1) 船舶国籍证书
(2) 船舶国际吨位证书
(3) 船舶载重线证书
(4)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5)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6)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7)客船安全证书
(8)货船无线电报(话)设备证书
(9)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核发《船舶签证簿》,并将有关证书的内容及有效期写到船舶签证簿内,并加盖签证校核章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十一. 《货物系固手册》审批
受理部门:港区海事处、霞海海事处、徐闻海事处、遂溪海事处 (以上各海事处分别受理各自辖区船舶的《货物系固手册》申请)
接办岗位:船舶安全检查员
申办单位:船公司
具备条件:1、除散装固体和流体及甲板以上装载木材的货船外的所有适用SOLAS公约的货船,包括货船、集装箱船、滚装船、客滚船、高速艇、电缆缚设船、管道缚设船、供应船、载运非散装货物的散装船、装载大件船等
2、船舶在本局登记
3、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交文书:1、手册审批申请表
2、手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3、《系固设备维护检查记录簿》近期若干张页的复印件
4、船舶总布置图
5、系固设备布置图
办理依据:1、SOLAS74公约
2、关于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货物系固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安监发[1997]174号)
3、关于颁布《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规定》的通知(港监字[1997]316号)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是否接受申请给予答复),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发给批准证明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十二.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审批
受理部门:港区海事处、霞海海事处、徐闻海事处、遂溪海事处 (以上各海事处分别受理各自辖区高速客船的《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
接办岗位:船舶安全检查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的主要营运地在本辖区
2、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1、申请表
2、船舶检验证书
3、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4、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
5、航线运行手册
6、船舶操作手册
7、船舶保养手册
8、维修计划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10、对于引进新型高速客船的,还应提交该类船舶以下资料
(1) 船舶技术资料
(2) 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
(3) 拟定的船员训练大纲的训练计划
办理依据:《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资料审核、现场审核均能通过)
办理结果: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十三.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的核发
受理部门:港区海事处、霞海海事处、徐闻海事处、遂溪海事处 (以上各海事处分别受理各自辖区船舶的《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申请)
接办岗位:船舶安全检查员
申办单位:船舶
具备条件:1、船舶在本局登记
2、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和技术证书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
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发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十四. 船舶进出港签证
受理部门:港区海事处、霞海海事处、徐闻海事处、遂溪海事处 (以上各海事处分别受理各自辖区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
接办岗位:船舶签证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
申办条件:1、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
2、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
3、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海事主管机关批准的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安全规定
4、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
5、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
6、已按规定交纳船舶港务费
7、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持有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8、定期签证的有效期自签证之日起不超过90天
9、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需交文书:1、船舶签证簿
2、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
3、船员适任证书
4、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申报单和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限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
5、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6、有效的保险书、证明文件
7、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限定期签证船舶)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办结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对符合规定的,准予签证
收费标准:1、不收费
2、一般同时征收船舶港务费、其标准
(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港务费0.71元每净吨(马力)
(2)国内航线船舶的港务费0.25元每净吨(马力)
(3)无装卸货物、上下旅客行为的,免征船舶港务费
十五. 船舶定期签证审批
受理部门:港区海事处、霞海海事处、徐闻海事处、遂溪海事处 (以上各海事处分别审批各自辖区船舶的船舶定期签证)
接办岗位:船舶签证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1、在港内航行或作业的各类船舶;或
2、来往于港口与港口附近作业点的船舶,或从事定线短途运输及作业的船舶,但客、渡船及其他货船单航程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运载危险货物及个体或联户性质的客渡船和运载砂、石等建筑材料的船舶除外
需交文书:1、填妥的《定期签证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3、船舶检验证书簿或航行安全证书
4、船舶签证簿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应予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答复说明原因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十六.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核
受理部门:通航管理处
接办岗位: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核员
申办单位:船方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在抵达口岸前7天(航程不足7天的,在离开上一港时)提交《进口岸申请书》
2、船舶代理人具备交通部规定的代理权限
3、《进口岸申请书》填报正确,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岸24小时前提出船舶进出口岸计划
5、计划进出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符合本港对码头靠泊安全、适装适卸货物、对外开放情况,船舶国籍、类型、尺度、船龄、安全检查等方面要求
需交文书: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
2、代理公司批准证书(一次性查验)
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计划
4、其他有关进出口岸核准证明
办理依据:1、《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2、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港监字[1995]133号)
3、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暂行规定
4、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批准证书》的通知(交水发[1996]701号)
5、老旧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3年2号令)
6、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开航前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海船字[2000]81号)
办结时限:当场办理(进口岸申请),1个工作日(进出口岸申请)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十七.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受理部门:港区海事处、霞海海事处、徐闻海事处、遂溪海事处 (以上各海事处分别受理各自辖区船舶的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接办岗位:船舶进出口检查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进口岸时,已报请海事主管机关批准
2、船舶出口岸时,无下列情形的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2)船舶被发现处于不适航、不适拖状态
(3)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4)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机关缴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担保
(5)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3、准确填报有关报表,证件和资料
需交文书:1、总申报单
2、货物申报单
3、船员名单
4、船舶概况报告单(出口免)
5、上一港出口许可证(出口免)
6、船舶国籍证书
7、船舶技术证书
8、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或港口国检查报告书等
10、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限出口岸时)
办理依据:《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办结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1、符合船舶进口岸条件的,签发《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
2、符合船舶出口岸条件的,签发《国际航行船舶出口许可证》
收费标准:检查不收费
十八. 船舶明火作业审批
受理部门:港区海事处、霞海海事处、徐闻海事处、遂溪海事处 (以上各海事处分别审批各自辖区船舶的船舶明火作业申请)
接办岗位:船舶明火作业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提前24小时提交申请
2、动火作业单位须经海事主管机关审核批准
3、船舶符合安全作业条件
需交文书:1、船舶明火作业申请书
2、焊工、测爆员的资格证书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2、湛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交通费按实计收
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资格审查 船员培训核准 船员适任证书签发 船员任解职签证 海员证签发 引航员考试发证 海员出境证明签发 海员培训合格证签发 船员服务簿签发 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船员服务簿定期签证 磁罗经校正人员证书考试资格审查
一. 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资格审查
受理部门:船员管理处,徐闻海事处、遂溪海事处(以上海事处分别受理各自辖区内未满100总吨或未满220千瓦海船和非机动海船,未满200总吨和未满200马力的内河船舶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和考试资格审查)
接办岗位:船员培训考试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员所在单位或其代管单位
具备条件:1、由单位船员证件申办员统一办理
2、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提交报名材料
3、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交文书:1、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船员体格检查表
3、两张近期二寸光面彩色或黑白证件照片
4、船员服务簿
5、规定的培训合格证
6、有效的适任证书
7、船公司为申考人出具书面的近五年资历和安全记录等鉴定材料
8、认可的学历教育证明,规定的业务培训证明(仅船长、轮机长)、其它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其它培训证明等)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及其实施办法
办结时限:1个月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发《准考证》
收费标准:甲、乙类证申请费50元/人,考试费400元/人;丙类证申请费30元/人,考试300元/人
二. 船员适任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船员管理处,徐闻海事处、遂溪海事处(以上海事处分别受理各自辖区内未满100总吨或未满220千瓦海船和非机动海船,未满200总吨和未满200马力的内河船舶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的签发)
接办岗位:船员培训考试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员所在单位或其代管单位
具备条件:1、由单位船员证件申办员统一办理
2、船员考试成绩合格
3、职务签证须在船员任职满一年后申办;遗失补发按有关规定办理
4、见习发证须在船员见习期满后申办(如有规定需要船上培训/见习,需在船员培训/见习期满后申办)
5、换证须在船员所持证书有效期满前一年内申办(换证须在船员所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规定的时间内申办)
6、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交文书: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船员考试发证申请、鉴定、登记表(资历审查时已报送者免,下同)
3、近期二寸光面彩色或黑白证件照片两张
4、船上培训/见习记录簿
5、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6、海员专业训练合格证(复印件)
7、特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8、海员体格检查表
9、现持的适任证书(复印件)
10、其它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学历证、培训证明等)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2、《办理船员证件管理规则》(港监字[1995]208号)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考试发证的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员适任证书》
收费标准:甲、乙类证书10元/本;丙类证书8元/本
三. 海员证签发
受理部门:船员管理处
接办岗位:海员证签发审核员
申办单位:具有海员证申办资格的单位
具备条件:1、由单位船员证件申办员统一办理
2、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交文书:1、《办理海员证批件》原件
2、《海员出境审查批件》原件
3、有效的航线批文(复印件)
4、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5、海员证申请表
6、近期两寸彩色或黑白免冠光纸证件照片两张
7、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8、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9、船员基本安全训练合格证(原件或复印件)
10、船员适任证书(仅限高级船员)
11、船员劳动合同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12、外派船员劳务合同副本(仅限外派船员)
13、外派合同签约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副本(同上)
14、必要时需提交的其它材料或上述复印件的原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2、《关于规范海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的规定》(港监字[1996]164号)
3、《办理船员证件管理规则》(港监字[1995]208号)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急办证件按有关规定)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员证》
收费标准:成本费15元/本,签证费5元/本,补发30元/本
四. 海员出境证明签发
受理部门:船员管理处
接办岗位:海员证签发审核员
申办单位:具有海员证申办单位资格的单位
具备条件:1、由单位船员证件申办员统一办理
2、出境海员须持有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的《海员证》
3、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交文书:1、申请单位出具申请报告
2、出境海员名单
3、海员证(原件或影印件)
4、免于签证或过境签证国家、地区有关合同、任务书或担保函、电(如系外文,还需提交中文译本)
5、其它有关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2、关于颁布《海员证出境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字[1999]594号)
3、《办理海员证件管理规则》(港监字[1995]208号)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五. 船员服务簿签发
受理部门:船员管理处,徐闻海事处、遂溪海事处(以上海事处分别受理各自辖区内未满100总吨或未满220千瓦海船和非机动海船,未满200总吨和未满200马力的内河船舶船员的船员服务簿签发)
接办岗位:船员服务簿签证员
申办单位:船员所在单位
具备条件:1、由单位船员证件申办员统一办理
2、持有海员基本安全训练合格证
3、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交文书: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船员服务簿申请表
3、海员基本安全训练合格证(影印件)
4、身份证(影印件)
5、体检表
6、近期二寸免冠彩色或黑白光纸证件照片两张
7、其他证明文件
办理依据:1、《船员服务簿》签发实施办法(水监字[1985]155号)
2、《办理船员证件管理规则》(港监字[1995]208号)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
收费标准:1、沿海 申请费10元/人次,证书费10元/本
2、内河 申请费8元/人次,证书费8元/本
(因丢失而重新申请,加倍收取申请费和证书费)
六. 船员服务簿定期签证
受理部门:港区海事处、霞海海事处、徐闻海事处、遂溪海事处 (以上各海事处分别受理辖区内船舶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定期签证)
接办岗位:船员服务簿签证员
申办人员:船员或船舶代理人员
具备条件:1、本船籍港的船员和远洋运输公司的船员
2、在上一次签证后的第24个月至36个月的期限内
3、《船员服务簿》中记载的内容必须真实无误,不得涂改或谎报
需交文书:《船员服务簿》
办理依据:1、《关于颁发和实施〈船员服务簿〉规定的通知》(水监字[1984]82号)
2、《船员服务簿》签发实施办法(水监字[1985]155号)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1、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
2、如发现谎报或涂改《船员服务簿》中各项内容的,将《船员服务簿》收回并按规定处罚
收费标准:船员服务簿内规定的签证,收费2元(在规定的定期签证期限内,无故不办理定期签者,加倍收取签证费)
七. 船员培训核准
受理部门:船员管理处
接办岗位:船员培训考试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员培训机构
具备条件:1、船员培训机构必须持有《培训许可证》
2、培训项目为许可证上所载明的
3、在培训班计划开班15天前申办
4、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交文书:1、培训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
2、培训设施及教员配备情况
3、学员名册和学员填具的《船员培训申请表》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八. 船员任解职签证
受理部门:港区海事处、霞海海事处、徐闻海事处、遂溪海事处 (以上各海事处分别受理辖区内船舶船员的船员任解职签证)
接办岗位:船员服务簿签证员
申办单位:船舶公司代理或船员
申办条件:1、高级船员应持有效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普通船员应持有效服务簿
2、任解职船员应具备相应的水上专业训练合格证书
3、高级船员任解职不超过其适任证书上登记的航区、等级
需交文书:1、适任证书(一般船员免)
2、船员服务簿
3、相应的水上专业训练合格证
4、申请单并加盖有效印章
办理依据:1、《船员任解职签证管理办法》
2、《船员服务簿签发实施办法》(水监字[1985]155号)
办结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1、符合条件的,准予签证
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原因,提出改正要求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九. 引航员考试发证
受理部门:船员管理处
接办岗位:船员培训考试监督员
申办单位:引航员所在单位
具备条件:1、申请引航员考试发证的,必须是从航海大、中专院校驾驶专业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并担任过三年以上舰船的正式驾驶工作人员
2、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交文书:1、引航员考试申请表
2、体检表
3、近期二寸光面正身彩色或黑白免冠证件照片三张
办理依据:《海港引航工作条例》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考试结束后)
办理结果:经考试、评估合格,签发《引航员证书》
收费标准:按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考试收费标准收费
十. 海员培训合格证签发
受理部门:船员管理处
接办岗位:船员培训考试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公司、培训机构、船员
具备条件:1、经考试、考核合格
2、成绩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申办
3、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交文书: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海员专业培训与特殊培训合格证申请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近期二寸免冠彩色或黑白证件照片两张
5、其它证明文件(成绩及格通知书等)
办理依据:1、《办理船员证件管理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通救生艇和救助艇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高级消防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规则》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和包装危险及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应的专业培训或特殊培训合格证书
收费标准:各专业或特殊培训费按有关规定收取;证书不收费
十一. 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受理部门:船员管理处
接办岗位:船员培训管理
申办单位:从事各项船员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院校
具体条件:1、具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2、具有与培训相适应的符合规定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3、具有满足所开展培训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4、建立质量标准体系
5、具有一定的生源
需交文书:1、筹备船员培训机构,应向中国海事局递交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上级管理机关
(2)筹备开展船员培训的项目
(3)培训设施、设备、场所、器材的情况
(4)每一教员的学历、专业、职称、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船员证书、教学经历、对培训纲要的熟悉程度等情况
(5)有关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
(6)内部管理组织和章程制度
(7)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8)质量标准体系
(9)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2、申请培训的机构筹备就绪后,应向中国海事局指定的海事机构递交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筹备工作总结
(2)对向中国海事局递交的书面申请报告各事项的说明
(3)培训条件不足事项的改进情况等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办结时限:1、15个工作日(将是否同意筹备开展船员培训的决定通知申请培训的机构。如同意,可指定有关海事机构对培训筹备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2、30个工作日(收悉指定海事主管机构的验收报告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办理结果:如批准,向申请培训的机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十二. 磁罗经校正人员证书考试资格审查
受理部门:船员管理处
接办岗位:船员培训考试监督员
申办单位:申考人员
具备条件:一、A、申请磁罗经校正员考试的应具备:
1、不少于5年500总吨或以上船舶驾驶任职资历或相应教学或管理工作经历
2、见习校正船舶不少于15艘次
3、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B、申请二级磁罗经校正师考试的应具备:
1、具有中专及以上船舶驾驶专业学历
2、持有有效磁罗经校正员证书,担任磁罗经校正员不少于5年
3、担任磁罗经校正员期间校正船舶不少于50艘次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C、申请一级磁罗经校正师考试的应具备: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持有有效二级磁罗经校正师证书,担任二级磁罗经校正员不少于5年
3、担任二级磁罗经校正师期间校正船舶不少于50艘次
4、有组织磁罗经校正工作能力,并具有从事磁罗经科技住处交流能力
5、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二、经两名(其中至少一名为一级)磁罗经校正师推荐,并经当地航海学会磁罗经校正服务机构在其《磁罗经校正师(员)证书申请书》签注评价意见
三、文书齐全
需交文书:1、《磁罗经校正师(员)证书申请书》
2、三张近期二寸证件照片
3、体格检查表
4、有关学历、资历、技术职务资格证明文件
5、磁罗经校正师(员)证书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发证规则》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发给准考证
收费标准:申请费:50元/人、理论考试费:100元/人
实操考试费:100元/人
一. 行政处罚听证
受理部门:法规规范处
接办岗位:听证主管人员
申办单位: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具体条件:1、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出10000元以上罚款、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2、收到《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三日内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需交文书:1、要求举行听证申请书
2、《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出席听证会委托书(限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办结时限: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出《听证会报告书》
办理结果:海事主管机关负责人审查《听证会报告书》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 行政复议
受理部门:法规规范处
接办岗位:行政复议主管人员
申办单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体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复议事实理由
2、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未经人民法院受理的
3、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可提出审查申请,但法律、法规和规章除外
4、复议申请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需交文书: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亦可口头申请)
2、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一式两份)
3、委托书(限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办结时限:1、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符合条件的)给予是否受理答复,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对有关执法依据所提出的审查申请,有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办理结果: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 协助司法部门执行保全措施审核
受理部门:法规规范处
接办岗位:法规管理监督员
申办单位:法院
具备条件:1、已对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裁定
2、《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载明要求协助执行事项
3、要求协助执行事项属协助单位义务范围并符合法律规定
4、文书齐全并符合要求
需交文书:1、申办人员身份证明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民事裁定书》
4、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文书齐全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文书不齐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