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岛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所得税优惠
1、设在试验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设在试验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此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3、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生产性项目,或者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版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人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等税。
5、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用于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8、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9、老企业嫁接外资,嫁接外资后新增加的所得税,属市级增收部分,在5年内全部返还。
10、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将分得的合法利润汇出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11、外商投资企业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批,试验区管委会批准,2年内由财政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增值税优惠
1、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该企业所得缴纳增值税留成部分,第三至第五年由同级财政返还该企业所缴纳增值税留成部分的50%。经省或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3年内增值税全额返还。
2、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
3、“三来一补”企业收取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税优惠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要求,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加工贸易项目进口外商投资不作价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地方税收优惠
视项目投资及社会综合效益大小,地方税收实行返还3-15年的优惠。
土地使用优惠
在东简镇区域内划出1000亩荒地无偿提供给投资者开发使用,使用期限为50年。
1、投资者必须在关年内动工兴建。
2、试验区管委会收取每亩土地使用监督金5000元。待投资方项目建设完成投产后返还。
3、投资者投入建设资金每亩不利少于5万元。
4、土地以10亩为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可多提供。
收费优惠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个窗收费,收费标准比市区下调20%。投资者可按照试验区提供的收费目录,拒交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收费。投诉电话:2962333。
开放市场政策
在企业外汇自求平衡的前提下,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内销比例。
1、外商在试验区内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发展项目,不论投资方式、规模,允许投资者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自行确定和调整产品内外销比例。
2、外商在试验区内投资于国家限制发展 类项目,不论投资方式、规模,允许50%内销。
3、鼓励外商投资于进出口贸易、金融、通讯设备、交通、旅游等行业。
服务承诺
1、对外业投资者投资前后期的有关工作,实行一个窗口办事和“一条龙”服务。审批部门在收齐申报文件,经审核完善无误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转报。
2、凡申请项目建设用地,在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试验区计划、国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3天内完成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