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港务监督局广东省船舶检验局湛江分局

广东省湛江港务监督局广东省船舶检验局湛江分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规。 船舶检验技术规范、规程、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等,拟 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有关方面遵照执行。

(二)制订本辖区内港口的水上安全管理规章和 桥涵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管理沉船沉物的打捞, 强制清除碍航物,审批水上水下工程施工,管理港口 岸线的使用,统一发布航行警告。

(三)负责船舶的注册登记,签发船舶国籍证书和 船舶执照,确认其所有权和批准其悬挂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旗的航行权;受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 舶)进入本辖区内水、沿海和港口的申请;对本国籍船 舶实施安全检查,负责进出港口船舶的签证及进出港 口的外贸船舶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四)维护本辖区水上交通秩序,负责水上交通事 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违章的船舶和人 员作出行政处理;组织指挥防台和海上救助工作。

(五)负责审批船舶、水上设施和船用产品的图 纸;负责对建造、营运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检验及签发 检验怔书,负责对船舶和水上沿拖执行公怔检验:榜 受省船检局委托的检验工作,受理船舶及水上设施的技术咨询。

(六)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乡镇船厂生产技术 认可、发证和船厂焊工考试发证工作及执行有关船舶 设计资格认可工作。

(七)负责船员的培训、考试,签发船员适任证书 和其他专业训练合格证;监督船舶的人员配备,签发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二、主要办事程序

(一)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程序

1、船舶进出港口,一般在港停泊时间不超过72小 时的,进港、出港签证可以在出港前同时办理。但船舶 进港停泊超过72小时应分别办理迸港和出港签证。

2、按规定如实填写《船舶签证簿》和《船舶进出港 签证报告单》,并交验如下文书:

①船舶国籍证书;

②船舶检验技术证书;

③安全检查记录簿;

④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3、船舶应由驾驶员或业务员负责向港务监督或 签证站点办理签证。

4、港务监督或签证站点审查合格后,给予办理签 证。航行港澳船舶,还需签发出口许可证;不符合签 证条件的,不予签证,说明原因,提出整改要求。

5、办理出港签证后36小时内未能出港者,要重

6、签证不收费,但按规定标准征收船舶港务费。

(二)办理水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1、船舶、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以下简称海 事),须立即用高频电话、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 我局及其属下港务监督报告;在港区内发生海事必须在事发后24小时内,在沿海水域发生海事必须在抵 港后48小时内,向我局及属下港务监督递交海事报告书一式二份。

2、海事报告书内容,船、国籍、所有人名称、地址, 发生事故的详细经过,损害情况,沉船概位等。并提 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如各种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海图等。

3、港务监督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判明 责任。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4、海事引起民事纠纷,当事人可向我局监督科或 事故辖区的港务监督申请调解,不申请调解或调解不 成的,或向海事法院起诉。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还可以书面协议提交涉外仲裁机构仲裁。

(三)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程序

1、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向我局监督科或属下各港 务监督提出申请,需填写申请书并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①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

②船舶技术资料;

③三张船舶照片(拍自船舶侧前方向、正横方向阳正后方面);

④购船发票或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⑤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证明文件;

(6)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所有权注销证明书;

(7)其他指走的文件。

2、经审查合格后,签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船舶所有权转移、灭失时,所有人应持有所有权 证书、国籍证书和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四)办理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程序

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向我局监督科 及属下各港务监督提出申请,需填写申请书并提供如下文件:

①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②船舶检验证书簿;

(3)运力批文;

④原船籍港的船舶国籍注销证明书

2、经审查合格后,签发船舶国籍证书。

(五)办理岸线使用和辖区水上、水下施工程序

1、凡在我局辖区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或作 业,或者体育竞赛以及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均 应报所属水域的港务监督核准和公告。

2、凡在我局所辖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进行水上、水 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应报我局及属下港务监督审 批。申报者应呈交申请书一份,并附上有关主管部门 的批文,及设计图纸一式两份。

3、港务监督接到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 核,并签发《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批复书》。

4.活动或作业单位在活动或作业前应向港务监 督申请发布航行通告。

5、实施作业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港务监督 核准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若有变更应重新申请核准。

6、水上、水下设施的搬迁、拆除,沉船沉物打捞、 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等,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

(六)船员考试发证程序

申考者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 证申请、鉴定、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职务 适任证书申请表调限于内河船员适用),并经所在单位核实盖章。

(七)船页适任证书签发

1、办理船员证件程序: 受理申请;初审;二审;批准;领取空白证件;证件 制作;证件核对;证件盖章;证件发放;归档。

2、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具备条件。

①由申办单位船员证件申办员统一申办;

②考证发证须在船员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申办;

③职务签证须在船员担任所持证书职务满一年后申办;

④见习发证须在船员见习期满后申办;

⑤换证须在船员所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申办;

3、文书齐全并合格。

4.活动或作业单位在活动或作业前应向港务监 督申请发布航行通告。

5、实施作业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港务监督 核准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若有变更应重新申请核准。

6、水上、水下设施的搬迁、拆除,沉船沉物打捞、 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等,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

(七)船页适任证书签发

1、办理船员证件程序: 受理申请;初审;二审;批准;领取空白证件;证件 制作;证件核对;证件盖章;证件发放;归档。

2、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具备条件。

①由申办单位船员证件申办员统一申办;

②考证发证须在船员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申办;

③职务签证须在船员担任所持证书职务满一年后申办;

④见习发证须在船员见习期满后申办;

⑤换证须在船员所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申办;

(6)文书齐全并合格。

3、需资文书:

①海船船员考试发证申请、鉴定、登记表或船员 考试发证、申请、鉴定、登记表;

②船员服务簿(影印件)交验原件;

③现持船员适任证书(影印件)交验原件;

④海员体格检查表;

⑤近期二寸光面证件照片四张;

③见习报告(仅限见习发证);

①其它证件文件(如身份证、学历证、培训证明等);

③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4、办理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评 估和发证规则)及其实施;《办理船员证件管理规则》。

(八)申请航线考试

申请者按规定填写《增加航线考核申请表),经审 查资历和培训合格者予以考试。考试合格后,在证书上予以签注。

(九)申请办理船员任解职 申请人填写《船员任解职申请表》并加盖船舶单 位公章,经办人审验符合规定者即予办理。

(十)证书遗失补发手续 由遗失证书人刊登遗失声明,见报后十五天予以补发。

(十一)图纸审批程序

申请图纸审批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图纸审批 申请书”,连同一式三份图纸交船检科审批。

(十二)建造检验

1、出具交通主管部门的批文;

2、填写“建造检验申请表”;

3、提交认可批准的图纸。

(十三)营运检验

1、初次检验

①出具交通主管部门批文和提供船舶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

②填写“营运检验申请表”

③提交图纸及有关资料。

2、定期、期间检验

①填写“营运检验申请表”;

②结合坞内检验进行,提交修理项目。

3、年度检验

①填写“营运检验申请表”;

②修理船舶提交修理项目。

(十四)公证检验手续 凡需进行公证性检验的船舶(如发生海事后修理或 其他原因),可提交申请书报船检科申请公正性检验。

(十五)报废船舶进行恢复·性修理的手续 凡报废船舶要求进行恢复性修理,应向原签发证 书的船舶部门申请检验。

(十六)船舶过户手续 凡办理过户手续的船舶必须提交买卖手续及交 通主管部门的批文,证件手续齐全。

(十七)船舶展期检验手续 船方应填写“展期检验申请表”,向船检科申请检验。

(十八)船舶证书遗失补发手续

船舶证书遗失后,持证单位或个人,应持当地派 出所或船舶单位证明,向船检科提出书面报告,在报 纸刊登遗失声明,连同船舶照片二张交船检科。

三、服务承诺

(一)航行港澳船舶的口岸查验,实行全大办理; 船舶安全检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请复查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船舶登记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签发证书。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一般事故一个月 内、大事故三个月内、重大事故六个月内(特殊情况, 经请示省港监局批准,可延长三个月)查明原因,判明 责任;海难救助全天服务。

(三)危险货物的申请及申请监装监卸,3个工作 日内办理;水上水下施工或使用岸线的审批,在接到 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后,7天内予以批复。

(四)办理各类船员证件(包括换、补发证件),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出证件;船员考试 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布成绩;应考科目全部及格 者自公布成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出证件;以上证件除C类驾驶未满80总吨,轮机未满220千瓦证件 可在本局加盖钢印外,其余均要到省港监局办理,如 急需者,可由船管科出具介绍信自带证件到省港监局 办理;办理船员服务簿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星期内 办出证件。船员任解职,手续齐全的,在工作日内随到随办。

(五)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的审批,自接申请 及送审图纸和技术文件后,单项图纸在7个工作日内、整套图纸在25个工作日内审图完毕,提出审图意 见和退图给申请人。

(六)接到船舶建造检验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派验船师到厂检验。检验完成后,在船厂提交的完 工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 船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七)营运船舶的检验。

1、修理检验:接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验船师 到厂检验。检验完成后,在船厂提交的质量证明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2、初次检验: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 完该船的技术图纸及资料;审查完毕,2个工作日内验 船师到达现场进行检验;检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签 发船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3、定期(特别)、年度、中间、临时检验: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验船师到现场登船进行检验。检验 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签发检验船舶证书和检验报告。

(八)办理船舶转户的船舶证书换发及遗失船证 书补发,证件手续齐全者,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九)各种规费收取,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 行,绝不乱收费和多收费。

如有不履行上述承诺者,可向我局投诉。接自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调查核实,将 严肃处理。投诉电话:2222745;救助电话:2223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