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各卫生检疫机关依法对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 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处理、 检验以及检疫技术服务等,收取检疫费。

     (三)卫生检疫机关应有关单位的要求,派员到国 家正式对外开放口岸以外的地方进行检疫、监测、卫 生处理,每派出一人工作一日收费30元,有关单位免 费提供往返交通工具或交纳交通费。

     (四)卫生检疫机关应有关单位的要求,外出预防 接种、体检,每派一人次收费30元。有关单位应免费 提供往返交通工具或交纳交通费。预防接种、体检按 规定收取预防接种费和体检费。

       第五条因对外索赔、复议超过检疫有效期限的 进出口货物等需要复检的,复检后卫生检疫机关收取 检疫、检验费。

       第六条报检单位或个人因故撤销检疫、卫生处 理、撤检时,未作技术准备的收取30元撤检手续费; 已作技术准备的按标准的50%计收;开始实施检 疫、卫生处理的,按收费标准的100%计收。

       第十一条卫生检疫收费是卫生检疫机关的业 务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抵补事业经费。任 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少报或多报,更不准隐瞒、截留 或坐支。要严格按照《国境卫生检疫单位财务管理办 法》和《国境卫生检疫单位执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 计制度)的补充暂行规定》执行。

      五、办公地址及电话号码

      办公地址:湛江市霞山人民东一路11号

     办公室:2289597

     局长室: 2223936 2280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