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口岸开放报批的程序和有关资料

二、口岸开放报批的程序和有关资料

(一)申请开放口岸报批程序

口岸是国家对外开放的门户。申请开放口岸必须严格履行的报批程序和批准手续是:

(1)一类口岸由有关部(局)或港口、机场、车站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经当地大军区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批准,请求报告同时抄送总参谋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2)二类口岸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征得当地大军区同意(河、海运口岸尚须征得海军的同意),并与有关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协商后,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批文应抄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开放口岸应附具的资料申请开放口岸,在递送请示报告时,应附下列资料:

(1)口岸开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拟开放港口(机场、车站)的基本情况(包括生产设施现状及发展规划、集疏运条件等),开放后近三年的客货运量预测,开放后的经济效益分析。

(3)根据客货运输任务编报有关查验单位、口岸办公室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4)编报查验机构办公、生活设施建设规划。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另外,对水运口岸还应申报对外开放水域范围(用文字反映出经纬度,并在海图上标出范围)。

  (三)新开放口岸的验收新开放的口岸,在对外开放前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才能对外宣布开放。一类口岸,由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验收;二类口岸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新开放的口岸,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生产设施、交通安全设施、通讯导航设施齐备并正常运转。

(2)检查检验现场布局合理,检查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能正常使用,检查流程能适应并方便货物进出境的需要。

(3)检查检验等单位的机构已建立,并配备了一定的经过岗位培训的人员。各口岸查验单位按标准配备的办公、生活用房或临时代用的办公、生活用房已作了妥善的安排,基本能满足各查验单位办公、生活的需要。      

   (四)临时进出中国非开放区域的审批凡航行于国际航线的中国和外国籍船舶、飞机以及进出中国国境的运输车辆都必须经国家批准的口岸进出境。因特殊需要,需临时进出中国非开放区域的各类交通工具,必须按以下程序报批:

      1、临时从中国非开放的港口或非开放水域进出的中国和外国籍船舶,由交通部审批,批件抄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报批前应征得当地军事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检查检验单位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2.临时从中国非开放机场起降的中国和外国籍飞机按下列分工审批:

①非民用飞机临时从中国非开放机场或限制性开放机场起降的,由军事主管部门审批;

②非商业(经营)性的专、包机,按下列分工审批:国务院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国家领导人或特殊身份客人乘坐的专、包机,海关等查验单位给予免验待遇的,由国家民航局商有关部门审批并通报有关部门;不享受免验待遇的非商业(经营)性质的专、包机,由国务院商有关部门后审批并抄有关部门;

③商业(经营)性质的临时包机,由国务院商有关部门后审批,并批有关部门。

临时从中国非开放的陆地边界区域进出境的中国和外国籍车辆及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批前应证得当地军区和公安部门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五)口岸查验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口岸查验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分两方面

(1)口岸现场检查检验设施(包括客运联检厅、货运查验综合楼、海关卡口、边检卡口),应与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的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投资(即口岸现场检查检验设施建设投资列入主体工程投资之内)。统一建设。划给检查检验单位的办公和业务用房(包括水、电、市内电话),应由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包括军民合用的机场)的经营单位免费提供。

(2)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办公、业务(非现场部分)和生活配套设施,其建设资金来源按下列原则解决:

   ①主要为全国各地服务的国家重点口岸,承担其他省(区、市)国际客货运量占本口岸总量“%以上的,其所需检查检验单位的办公、业务和生活用房的建设投资由中央负担“%,地方负担狈%。

   ②主要为本省(区、市)服务,同时也承担部分其他省(区、市)国际客货运量的国家一”类口岸,其他省(区、市)的国际客货运量占本口岸总量20%以上、60%以下的,其所需检查检验单位的办公.业务和生活用房建设投资由中央负担40%,地方负担60%。

   ③凡是基本上为本省(区、市)服务的一类口岸,其所需检查检验单位的办公、业务和生活用房的建设资金由地方负担。

(4)港监、船检所需办公、业务和生活用房所需投资及征地费,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厅(局)负担。

⑤新开口岸国际海员俱乐部的建设资金,应由地方政府自行筹措,对少数特别困难的,国家酌情少量扶持。

要求对外开放的独资、合资企业码头,查验单位所需的办公、业务和生活用房建设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所需的交通工具、仪器设备等,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新开一·类口岸各检查检验单位的开办费,由地方负责解决。

地方政府除了按上述原则解决自己应承担的部分投资外,要无偿提供口岸检查检验部门的办公、业务和生活用房等设施建设所需的用地,免交地方出台和各种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