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湛府〔2007〕62号
印发《湛江市市区道路交通和运输秩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市区道路交通和运输秩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三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2007)62号
湛江市市区道路交通和运输秩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和运输秩序的监督管理,保障交通畅通,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运输环境,维护广大群众和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道路交通和运输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境卫生、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四条机动车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审验核发牌证后方准上路行驶。
第五条禁止湛江市市区外号牌的摩托车进入中心城区。
第六条禁止拖拉机、人力三轮车(不含用于代步的残疾人三轮车)在中心城区道路上行驶。
第七条禁止无牌无证、已到报废期和未经技术检验或经技术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第八条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属违法行为,市民要自觉拒绝和劝阻乘坐无牌无证机动车。
第九条机动车要按规定的车道行驶,按规定的场地停放。
第三章 道路运输经营管理
第十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的经营者必须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道路运输证,使用统一的道路运输专用票证。客运车辆要按规定挂放客运线路标志牌,并在车厢内明显位置张贴票价表,在两侧车门标喷投诉电话号码。
第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必须加强车辆的安全监管,落实“回场必检,合格放行”制度。营运车辆应当按规定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并到符合资质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维护质量检测。营运车辆按照年审时段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营运车辆进行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分别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进行。营运车辆不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营运。
第十四条禁止使用擅自改装、拼装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营运车辆,应当停止营运并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
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六条客运班车必须进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站(场)载客,按规定配足司乘人员,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不得以强迫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途中擅自更换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如因车辆故障确需更换车辆或交他人运送的,不得重复收费。
第十七条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客车售票点和在火车、船舶上发售公路客票。
第十八条包车客运应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由包车团体统一支付费用。承运包车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协议。客运包车不得非法设点,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营利性包车业务。单程的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载运旅客。
第十九条公交车辆必须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首末发班及班车间隔时间运行,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上下旅客。禁止扬手即停,禁止改变线路、站点和滞站候客等行为。乘客安全上下车后,车辆应当立即离站。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必须安装和使用计程、计价器,按表收费;不得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设定专线经营;不得拒载乘客。
出租汽车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源点必须在规定的场所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
出租车驾驶员不得下车招揽乘客。
第二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遗洒、扬撒,以维护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及行人安全。
载运危险品的车辆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线路、时间、速度通行,并按规定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第二十二条禁止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车在中心城区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禁止货运车辆、农用三轮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四章 客运站管理
第二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三级以上的客运站要实行全封闭式的管理,统一排班、统一票价、统一售票结算、统一行车路单、统一持证上岗,接受客运经营者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严禁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车辆出站,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合理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第二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类别、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表、票价等信息,方便旅客,维护秩序。
第二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订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章 运输企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运输企业必须守法经营,并对属下的营运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运输企业主要指客、货运输企业,公交车、出租车客运企业。
第三十条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管理,杜绝车辆挂靠经营。直达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交车及出租汽车由企业自营。严禁转卖客运经营权和私下转让营运车辆。线路捆绑经营必须是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的企业行为,不准自发组织的线路捆绑垄断经营。
第三十一条运输企业必须服从管理部门管理,积极配合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职能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对运输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实行评分制考核。根据运输企业及车辆、从业人员的日常经营行为所发生的表彰或违章记录进行评分,每年年审除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外,还应向社会公布企业评分结果(评分细则另行制订)。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有关职能部门要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制订长效管理机制,做到规范、有效管理:
(一)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三级以上客运站要设立驻站交管站(所)。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上路行驶的人力三轮车,报废车,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及套牌机动车辆;从严查处进入中心城区的市区外号牌的摩托车;对乱停乱放的车辆依法处罚。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查处运载货物遗洒、扬撒行为。
(四)公安机关要从严打击暴力抗法行为以及妨碍道路运输秩序的行为,支持交通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在三级以上客运站设置警务区,派出警员进驻客运站,维护客运站治安秩序。
第三十四条对市民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各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查处。经查证属实的,要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举报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五条对非法营运线索的初查,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着便衣进行。需进一步取证以作处理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要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持证上岗,文明执法,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在调查案件时必须有2人以上进行。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含残疾人三轮摩托车)在中心城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扣,集中公开强制报废。
第三十九条货运车辆运载货物时,发生货物遗洒、扬撒,造成道路污染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以暴力抗法,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运输企业未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违章行为通知书及时接受处理的,在年终信誉考核和评分考核时从严扣分,并对该违章车辆依法从严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运输企业经营行为作出的质量信誉考评、经营行为评分、停业整顿决定,应在新闻媒体公布。
第四十四条被查扣车辆的当事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满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执法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扣留的车辆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和运输管理秩序的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等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调离执法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四至范围是:北至325国道沙角加油站和赤坎区北桥路市委路口,南至霞山区湖光路立交桥,西至黎湛铁路与赤坎区、霞山区及湛江开发区交接的所有路口,东至海滨大道东二路湛江渡口。
第四十八条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交通运输办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