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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府办〔2006〕48号

转发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财政局《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一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2006)48号

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和《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湛府〔2006〕53号)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入库比例,为我市的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积极稳妥地推行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的改革,建立起权责分明、分工科学、严密高效、运行有序的社保费征收管理体制,依法大力组织社保基金收入,努力推动社保费征缴和扩面工作的深入开展,为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增长提供稳定可靠的社保资金来源。

  (二)总体目标。合理界定财政、地税、社保等有关部门的职能,进一步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保险费的费款征收与管理工作完全分开,从而形成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保部门负责发放、财政负责监督管理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系。确保社保基金及时、安全、足额地征缴入库,为促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雄厚的财力基础。

  (三)基本原则。

  1.强化征收的原则。通过实行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职能作用来加大社保费的征缴力度,增强社保费征收的法律刚性,确保应收尽收,为推动我市社会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稳定可靠的财力保障。

  2.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原则。通过实行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大力促进全员参保、全员申报缴费工作的开展,提高广大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

  3.权责明晰的原则。通过合理的分工合作,进一步理顺社保费征缴关系,使地税和社保部门的职责分工更为明确,部门工作更为协调,征管工作更为落实。

  4.优化服务的原则。各部门要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增设缴费服务窗口和开展网上申报服务,不断完善服务方式和方法,简化缴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参保人申报缴费,并通过为参保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积极争取参保人对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社保费征收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各部门主要职责

  (一)社保部门职责。

  1.社会保险登记。社保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定期验证和换证,发放社会保险代码等;负责参保单位各险种费率的核定;负责办理参保单位参保险种变动登记。

  2.社会保险费补缴。参保单位、参保个人要求补缴全责征收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社保费的,必须先向社保部门申请补缴,经批准后,由社保部门核定补缴的险种、起止年月、费率和缴费工资等信息,单位凭审批表到地税部门缴费。事业单位、部队转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入企业参保的,按照上述办法办理。

  3.个人帐户记录。社保部门负责按照地税部门提供当月所有参保人应收明细信息和实收明细信息(每月每人每险种一条记录,下同)保存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记录,并向参保单位、参保个人提供缴费查询。个人应收与实收不符的或单位信息与个人明细信息不符的,由地税部门核实处理。

  4.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社保部门根据地税部门每月提供准确的各险种征收明细数据、征收凭证和每月编制的征收报表及划解清单进行核对、记帐。

  5.错收退款。错收的社保费,由社保部门负责审核地税部门提供的加具意见的退款证明,为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办理退款。

  6.负责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异地转出、转入。

  7.负责参保单位基本资料的变更修改。

  8.负责按规定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办理个人退保。

  9.负责提供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社保政策有变动时,及时通知地税部门。

  10.负责对参保单位缴费情况、待遇领取情况的稽核。

  (二)地税部门职责。

  1.缴费工资申报和人员增减变动。地税部门负责受理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缴费工资申报,资料的输入工作,建立花名册,并负责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资料的输入工作。负责当月没有进行申报缴费的单位和缴费个人进行批量申报,并将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申报数据和资料及有关报表传送给社保部门。

  2.负责个人基本资料的变更修改。

  3.社保费征缴。负责所有社保费的征缴,包括当前月份、补缴(包括全责征收后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要求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项社保费)、欠费清缴以及滞纳金的收缴。

  4.负责个人应收明细信息的生成。

  5.社会保险费的缓缴。对参保单位提出的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地税部门负责按规定审批办理。

  6.编制征收报表。地税部门负责每月编制应收、实收、欠收社会保险明细报表和汇总报表等资料,提供缴费凭证。

  7.错收退款。对错收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所属的征收点出具退款凭证并加具意见后到社保部门办理退款手续。

  8.社保扩面征缴。对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地税部门要督促其到社保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已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不实的,地税部门通知其整改,并重新申报,拒不申报的,地税部门按该单位工资总额强制征缴。

  9.负责每月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按险种划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10.负责对参保单位违反参保和缴费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

  (三)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收支核算工作。

  2.负责接收地税部门征集的社会保险费(含滞纳金和利息收入),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分险种记帐。

  三、全责征收的征管流程

  (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具体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费率、险种等。新开办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证件和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并由社会保险部门为参保单位、参保个人提供一个社保代码。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凭社保代码作为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号码。

  社保部门为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办理社保登记后,通过计算机联网系统将有关的参保、变更、注销登记信息以及所参加的险种、适用的费率等资料传送到地税税务登记部门,地税税务登记部门根据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的登记情况,按属地原则划分到相关的地税部门进行征收管理。

  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个人(含自由职业者,统称参保个人)也按同样的办法办理。

  (二)缴费工资申报和人员增减变动。

  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社保登记后,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银行开设缴费专户,到地税部门进行登记帐号,并按本单位或个人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情况,到所属地税部门办理第一次缴费申报。申报时,需详细填写本单位各缴费人的明细资料或本缴费个人的明细资料。经地税部门审核有关申报资料后,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即可进行申报缴费。

  办理第一次缴费申报后,参保单位、参保个人须于每月15日前按本单位或个人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及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到所属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申报。当月人员、工资没有变化的,可按上月的申报数据进行综合申报;如无变化又不申报的,视同按上月征收数据征收。

  (三)社保费缴纳。

  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可选择专户扣缴、转账支票等方式进行缴费。对每月未能按时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地税部门将在每月20日后在计算机征收管理系统作催缴标志,对已办理专户扣缴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地税部门将按照该单位、个人上月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在其缴费专户进行自动扣缴。

  地税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个人应收和实收明细信息传送给社保部门。

  (四)社会保险费缓缴办理。

  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填报《社会保险费缓期缴纳申请表》,并报所属征收机关审批。社会保险费的缓期缴纳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

  (五)社会保险费的划解。

  地税局计财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入库的核算、划解、收入统计工作,在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征收入库的社会保险费按险种、按级次划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在下月7日前编制出有关报表和资料送达各相关部门。

  (六)社会保险费的追缴和处罚。

  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所属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参保单位、参保个人逾期未缴费的,由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并凭送达回证在计算机上作标志。限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原则上以当月月底为最后期限。各级地税机关也可以通过在报刊发公告的形式发出限期缴纳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满30天,即视为送达。超过限缴期限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以欠费数额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对处罚有异议的,由各征收单位的局长处理。
参保单位、参保个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的,经县(含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参保单位、参保个人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或故意拖欠应交社会保险费的,由征收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地税局规费管理科、法规科和稽查局备案,情节严重的由征收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征收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七)社会保险费的检查及处理。

  地税机关有权对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对所辖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建立社会保险费的检查制度。对新办理参保手续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根据税务登记部门传递的资料,及时追踪检查其是否有申报,申报人数、缴费工资是否属实。对欠费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进行欠费情况检查,检查其是否有支付工资而不履行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的情况。

  稽查部门在开展社会保险费检查工作时,重点在于核实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缴费人数是否准确。同时,稽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开展社会保险费专项检查,负责组织查处重大社会保险费违法违章案件。

  四、经费保障

  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是一项全新的业务,涉及面较广,工作量较大,为确保我市全责征收社保费工作的顺利贯彻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核拨实施全责征收社保费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征管系统升级、软件开发、硬件配置、电脑实时联网等。

  五、实施步骤

  (一)地税、社保部门要根据全责征收的要求,完成社会保险费新征收软件的开发、系统升级等工作,切实做好双方计算机实行实时联网的准备工作,确保我市全责征收的顺利实施。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认真做好全责征收前的业务培训和社会宣传工作,使广大参保人了解和熟悉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的政策法规和缴费程序,积极争取广大参保人的理解和支持,为全责征收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要加大对一线征收人员的培训力度,使他们尽快熟悉和掌握申报表的审核、征收资料的录入、缴费基数的核定和有关征收数据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等。

  (三)根据全责征收实施日程的安排,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要将本市行政区域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有关数据,通过网络传送给地税部门,共同做好数据的清理、核对工作。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湛江市财政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劳动社会保障方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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