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府办〔2006〕36号
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试行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试行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迳向市卫生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九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2006)36号
关于试行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市无偿献血事业取得较大的发展。我市人口众多,临床用血量大,每年约需600万毫升,约需3万人次无偿献血才能满足临床用血需要。由于我市无偿献血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群众的献血意
识还很淡薄,县(市、区)献血量只占当地用血量的50%左右,全市自愿献血率仅占60%,致使我市血液偏型缺血和血库供血紧张情况时有发生,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仍受到较大的威胁。为提高公民参与无偿献血的积极性,保证公民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特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在我市试行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的意见:
一、试行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的目的和意义试行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目的是为了激励用血者本人及亲友积极无偿献血、关爱生命、相互救助亲友生命,以满足临床用血的需要。其意义是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缓解血液的供求矛盾,防止“血荒”现象出现,保证我市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
二、互助金制度的内容未有参与无偿献血的人临床用血时,除交纳国家规定收取的血液成本费(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外,还应交纳临床用血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互助金由医院向用血者收取,收取后直接汇入市互助金财政专户管理。符合返还条件的,由市、县(市、区)献血办公室按规定予以返还。
三、互助金的收取范围
(一)只收取全血和红细胞血液制品(如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等)的用血互助金。
(二)为照顾用血过多患者的经济困难,一次用血最多只收取2000元的互助金。
四、互助金的收取标准
向用血者收取相当血液成本费二倍的用血互助金。
五、免收互助金的范围
(一) 用血者已无偿献血200毫升以上的。
(二) 用血者虽未参加无偿献血,但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已无偿献血累计600毫升以上的。
(三) 革命荣誉军人、见义勇为人员、孤寡老人、五保户等特殊人群。
(四) 用血者为年龄18周岁以下,55周岁以上的公民。
(五) 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大型灾害性事故用血者。
以上公民用血时,应填写“免交用血互助金审核表”,经医院血库核定后,再到当地献血办公室办理互助金免交手续,医院方可免收用血互助金(材料留底备查)。未办理免交互助金手续的,则要先收取互助金后再退还。急诊病人、危重病人紧急用血时缴纳互助金有困难的,可先用血,出院前再由医院及时收取互助金。
六、互助金的返还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按规定一次性返还互助金:
1.本人用血后,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及亲友一年内参加互助献血,献血量等于或超过用血量的;不足用血量的只返还等量的互助金;
2.符合免收互助金范围条件而没有办理免收互助金手续,已收取互助金的。
(二)互助献血者用血时互助献出的血量不再享受返还互助金。
(三)各县(市、区)医院用血互助金返还与用血报销到各县(市、区)献血办公室办理;湛江市市直医院用血互助金返还与用血报销直接到市献血办公室办理。各献血办公室在收到互助金返还申请后,应立即办理审核手续,符合条件的,由献血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予以返还。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的,最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返还互助金要做到简化手续,方便快捷。
(四)办理返还互助金手续需提供下列证件:
1.《无偿献血证》和本人身份证;
2.收取互助金凭证;
3.办理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及亲友用血互助金返还的还需提供与献血者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婚姻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或其他可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明)。
七、互助金的使用管理(一)用血互助金由市及各县(市、区)献血办公室设专门帐户登记入帐,并按规定纳入湛江市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互助金的返还,剩余互助金作为用血报销、无偿献血宣传、表彰等无偿献血事业经费。
(二)市献血办公室在每月20日前根据各县(市、区)献血人数,提取相应的互助金,划拨给各(县、市)献血办公室专门帐户使用。
(三)互助金的日常使用由献血办公室具体负责,年度收支结余情况由市卫生局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献血委。
八、互助金的使用监督各级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互助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临床用血互助金收支管理工作的督检查。在试行互助金制度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卫生局协调解决,确保互助金专款专用,使用合理,有利于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互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互助金使用情况应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互助金制度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执行期间需要调整的,由市卫生局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湛市卫生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卫生合作医疗意见通知
|